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7     审核:博达刘庆硕 浏览次数: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雅职院〔202229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二级单位: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经 2022 年第三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2022  4  27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为鼓励积极探索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拓展校内外实训基地,强化“双师”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管理

第四条 合作条件

 

1.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诚信度,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和综合实训指导。

2.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高质量发展的


 

 

需要。

3.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 令禁止的相关内容;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合作形式

各二级学院应在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基础上, 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 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具体形式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 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工学交替、产学研一体化、共建专业、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合作经营实训基地、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合作设立法人机构等。

第六条 项目审批

(一) 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

1. 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指专业和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方面不涉及学院投入(不含常规运行制度性支出)的校企合作项目。

2. 一般性合作项目由项目引入的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负 责,项目引入单位应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完善 有关校企合作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


 

 

研,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二级学院责权以外的条件。合作协议条款、项目方案和论证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及合作事项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产教融合处审核,由产教融合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 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院 签字。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须规范生效日期、用印及相关附件材料,签订后须将一份协议原件报产教融合处备案存档。

5. 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二级学院应进行动态跟 踪,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单位, 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成果转化和经验总结工作。

(二)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1. 重大项目是指涉及一个或多个专业的招生计划、 学费收支、场地占用,或者学院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院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 制度。

2.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初判。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对可行性方案及协议框架进行初判。

(2)立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须向产教融合处办理立项申请手续,递交可行性报告及协议框架。


 

 

(3)审查。由产教融合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4)论证。产教融合处组织对拟立项项目进行专项论证。(5)协议。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论证后,由合作双方

充分协商,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产教融合处审核、法务 审查后,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6)批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批准。

3. 重大项目的运作流程如下:

(1)签署协议。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学院签署 协议。

(2)项目报备。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 件及项目方案报产教融合处备案存档,一份协议原件报计划财务 处备案存档,并抄送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

(3)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行,如遇突发事件致项目实施暂停、 中断、中止等情况,应及时向产教融合处报告。

(4)项目调整。合作期内,对涉及原项目中因技术进步、安 装条件及需求变化等方面原因带来的投入变更或工作量变化含增加投入、借用设备,课程、教学工作量变化等以及其他必


 

 

要且合理的变动,由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协商提出变更方案,按项目审批流程报批并签订补充协议,纳入项目管理。

(5)项目监控。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教融合处等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6)项目评估。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估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 师资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等方面进行,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7)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

(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整理,按项目归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产教融合处统筹全院校企合作工作,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的主体,需设立本单位校企合作推进工作组,负责校企 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产教融合处职责

1. 负责推进学院产教融合工作,贯彻服务理念,做好相关日 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2. 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有关产教融合的 指导性意见、管理制度及激励政策供学院决策。

3. 负责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做好校企对接工作,为各二级学 院与企业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力资源输 送搭建平台。

4. 协助推进各二级学院与企业合作项目的落实;协助各二级 学院与企业合作开发新项目,扩大产教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5. 负责做好产教融合相关项目的分类管理工作,完善项目审 核、审批程序,规范项目运作流程,认真做好审核备案工作,确 保项目有效实施。

6. 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内资 源与信息共享。

7. 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应用型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 服务社会的相关科研工作。

8.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各二级学院(部门)职责

1. 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 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模式。

2. 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方案,申报校企合作立项书,起 草校企合作协议;配合学院做好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


 

 

商、论证及履约风险防控等工作。

3. 合作项目确定后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合 作项目的跟踪与评估。

4. 结合学科及专业建设,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 养模式,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 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5.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行业公认专才, 聘请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作为专业建设带头人、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6. 积极开展各项社会服务工作。以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 为导向,广泛开展科技服务和应用性创新活动,努力成为区域和 行业的科技服务基地、技术创新基地。

7. 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理。

8. 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 均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9. 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九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


 

 

收入中学院和二级学院的收益部分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禁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的仪器设备,相关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接收,计划财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捐赠仪器设备的第三方评估值或 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实验室符合学院有关实训(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可冠以企业字号作为实训(实验)室名称。

(三校企合作费用的收取根据具体合作项目情况在保证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属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产权归属如下, 各二级学院应在校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 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 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 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工经学院授权以学院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


 

 

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共有。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 权属合作双方共有。

第十一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 共同推进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对于不按协议要求履约事项,可按口头、发函等方式提醒督促,仍不能履约的可按程序终止合作。

(二基建后勤处负责对合作企业使用学院水电等费用进行 查抄、核算,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须上交学院的水电费、管理费等 相关费用进行收缴。

(三产教融合处负责督促二级学院严格落实合同条款,配合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

(四纪委办公室、审计处有权依法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产教融合处组织校企合作工作的年度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二级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1. 学院鼓励各二级学院及个人广开门路,积极提供校企合作


 

 

信息,特别是有深度合作意愿、较好就业条件及持续稳定合作能 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2. 合作项目达成,经项目评价认为达到预期合作成效的重大 校企合作项目,纳入学院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予以奖励。

3. 合作项目的校企合作共建费在扣除运行成本支出后,上交 学院的资金不低于 60%;项目团队管理经费不高于 5%,用于项目管理人员经费支出,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分配管理;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的事业发展经费不高于 35%,可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中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二级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 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 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二级学院、职 能部门或个人,学院将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 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个人,学院 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回损失;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学院及各二级学院与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机构 (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部门、科研机构 单位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产教融合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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